9月6日大箐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同时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大箐山县人民法院组成7人制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吕某在其承包的林班内,用四轮车运输松塔期间,沿途树木阻拦道路,便使用油锯将路边生长的21棵树木伐倒,其中砍伐的1棵红松树,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植物。
庭审中,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具结悔过。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经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量刑、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最后陈述中吕某表示认罪悔罪,同意就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求,补种红松苗木63株,以恢复生态环境。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绿水青山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作为生长在林区的家乡人,山上的一草一木,都是一种难忘的记忆,难得的宝贵资源。保护生态资源,建设生态家园,是我们每一名林区人的应尽义务。每一个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