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大箐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某为了修建养鱼池木桥使用手锯将生长在养鱼池中间的一株山槐树伐倒。经鉴定,赵某所砍伐的山槐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陈述,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和被告人陈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被告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针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赵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该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办案法官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将继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真实案例广泛开展“以案讲法”活动,教育警示广大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滥砍滥伐,这样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