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合理安排干警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及国务院法制办《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严格执行带薪休假制度。所有干警一律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和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条 干警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三条 干警根据本职岗位,主动申请,合理错时,院里进行必要的统筹安排。必须保证年休假不影响整体工作的开展。原则上,一个庭室不能有两名或以上的干警同时休假。
第四条 按规定年休假为15天的,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能跨年度。年休假为10天或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休完。
第五条 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一般干警经本人申请后,由庭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批准,报政工科备案,方可休假;庭室负责人经本人申请后,由主管院领导、院长批准,报政工科备案,方可休假;院领导经本人申请后,由院长批准,报政工科备案,方可休假。休假完毕必须及时到政工科书面销假,否则以旷工论处。(副科级以上干警休假,必须按照规定到区委组织部门请假,得到批准方可休假。)
第六条 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