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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岭区人民法院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04 10:04:29


    为更合理安排干警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及国务院法制办《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严格执行带薪休假制度。所有干警一律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和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条  干警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三条  干警根据本职岗位,主动申请,合理错时,院里进行必要的统筹安排。必须保证年休假不影响整体工作的开展。原则上,一个庭室不能有两名或以上的干警同时休假。

    第四条  按规定年休假为15天的,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能跨年度。年休假为10天或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休完。

    第五条  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一般干警经本人申请后,由庭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批准,报政工科备案,方可休假;庭室负责人经本人申请后,由主管院领导、院长批准,报政工科备案,方可休假;院领导经本人申请后,由院长批准,报政工科备案,方可休假。休假完毕必须及时到政工科书面销假,否则以旷工论处。(副科级以上干警休假,必须按照规定到区委组织部门请假,得到批准方可休假。)

    第六条  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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