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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岭区人民法院新媒体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08 11:54: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带岭区人民法院微博、微信等各类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舆情应对、司法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文化氛围,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带岭区人民法院名义在各类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注册并开通运营的账号,均属于带岭区人民法院官方账号,其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带岭区人民法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是我院宣传法院文化的重要阵地,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立足司法宣传的功能定位,对司法工作进行正向内容的传播。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建立党组书记、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为各战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管理机制,第一责任人对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政工科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带岭区人民法院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 未经带岭区人民法院批准,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严禁开通涉及财务管理和支付相关的功能和服务。

第七条 在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账号前,需填写《带岭区人民法院新媒体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附表,报市法院宣传部进行备案。

第八条 政工科负责微博、微信的登记备案以及新媒体引发的突发事件的舆情管理和处置工作;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三章 建设与运营维护

第九条 政工科要围绕本院中心工作,服务司法宣传大局的思路,重视并积极推进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新媒体平台的日常运营由政工科负责,设置专人进行信息采集、上传、预览、审核,并由专人实时监控网络舆情,一旦发现有舆情,立即上报。

第十一条 微博、微信的建设与运营均为公益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有偿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宣传领导小组要对本院微博、微信进行不定期抽检,对于内容与质量存在问题的微博、微信,将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将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四章 内容发布与审核管理

第十三条 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内容发布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

第十四条 加强版权保护,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在转发时注明原作者来源,原创作品建议发布原创声明。

第十五条 严格信息息发布履行审批程序,每次发布信息首先上传人员审核,政工科科长再次进行审核,政工科科长审核后将信息发送到带岭区法院网络信息审核群,由副院长及各庭室负责人审核,信息确定后院长审核,最后政工科集体校对后进行发布。

第十六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利用官方微博、微信擅自发布涉及法院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涉密内容、法院内部办公信息等不宜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信息披露不当、信息失实或泄密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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