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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引发纠纷,丈夫砍伤妻子

发布时间:2016-12-20 15:42:36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季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无业。 2016年2月7日18时许,季某某与张某(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及季某某的父亲季某、外甥在家中吃饭。饭后张某接到电话,说要外出和同学聚会,季某某及其父母进行劝阻,不让张某出去,张某遂与季某某及其公婆发生争吵,并打了季某某。早已怀疑张某有外遇的季某某一气之下拿起菜刀向张某的头部、面部等部位砍了数刀,经鉴定,构成轻伤,张某住院治疗。 

(二)裁判结果 

    带岭区人民法院认为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小,并且能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6年10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季某某因家庭纠纷砍伤被害人,酿成悲剧。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有一个八岁的儿子,法官从孩子的成长角度和对孩子的影响方面出发,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父母的错误来惩罚孩子,应多为孩子、为年迈的父母考虑,二人最终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审理涉及家庭纠纷的案件中,法官应结合具体情况,灵活处理,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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