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1月24日出生,无业。
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份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多次在他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以200元、35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田某某、宋某某、姬某某等人,共计5克,获利150元。
2015年11至2016年1月19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多次容留姬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其家中用自制工具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尿样检测均呈阳性(含毒)。
(二)裁判结果
带岭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王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时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6年9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毒品已经成为困扰社会生活最大的祸患,吸食毒品,不仅毁了自己,更对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贩卖毒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社会发展的“毒瘤”。容留他人吸毒,给正常的社会生活带来不稳定因素,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王某某为长期吸毒人员,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为自己吸食毒品能够及时得到供应,走上了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坑人害己。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