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方法上改变了过去的“强制执行优先”的思维定式,树立了“和解执行为主、强制手段为辅”的执行工作理念,和解执行率和执行款到位率均得到提高。
在执行付某与张某人身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矛盾较深,分歧较大,导致难以执行。经执行员多次做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部分执行款,余款分期给付。
申请执行人付某受雇于被执行人张某,在其经营的木工厂从事锯手工作。付某在锯材时,被锯上飞出的木茬打伤右眼。后经医院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前房积血、右眼外伤性散瞳、玻璃体保血、右眼下睑皮肤裂伤。被执行人张某应对申请执行人付某因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付某在锯木过程中未佩戴防护眼镜及未完全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而出现事故,其本身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执行人张某因经营不善,其经营的木工厂已经停产,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付某十年前是我院执行局一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我院有非常大的抵触情绪。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多次以我院执行人员不积极为其执行为由,多次找到院、区及市中院的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张某穷尽执行措施后,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张某,详细耐心做其工作让其了解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又经调查了解找到被执行人张某的男友,又对被执行人张某的男友做工作。最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此案已和解方式结案。
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是执行案件中的典型案件,也是难以执行的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到处躲债难以寻找,此类案件一旦处理不好极易引发上访,甚至出现不稳定事件。
对此类案件,带岭区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由主管院长亲自协调指挥,执行局全体人员通力协作,采取多种措施,尽最大努力促成案件和解执行,做到案结事了矛盾消除,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