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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发布时间:2014-03-21 16:08:4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越来越复杂,由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相似性,使工伤事故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成为焦点和难点。

    一、 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实际审判意义

   1、损害后的赔偿计算标准不同。如确定为劳动关系,则具体的依据是《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适用有关工伤的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而如确定为雇佣关系,则具体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适用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赔偿数额。在不久前公布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两者在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上有很大不同。在实际审判中,当事人有可能得到的赔偿也会因为两者定性的区别,而得到差异较大的不同数额。

   2、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定性为劳动关系后,必须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劳动仲裁是处理工伤事故的必经程序,不服仲裁裁决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确定损害程度的途径方面,有工伤认定资格的是劳动部门,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工伤赔偿在认定工伤后,受害人必须在 60 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而定性为雇佣合同后,当事人可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只要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均可以确定其伤情等级,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到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则遵循《民法通则》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如此相迥异的两类法律关系,在法律层面上的解决程序也是完全不同的,法官对两者的定性,直接就影响到对了一个案件的全局把握。

    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雇佣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由于我国立法的滞后,对雇佣关系的认定长期无章可循,以致于在司法实践、劳动行政执法中经常产生认识偏差。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源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以劳动给付为目的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的关系,除了经济要素之外,还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这种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的最大区别。《劳动法》实施以后,劳动关系的存在一般基于用工双方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签定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社会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或个体雇主经常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劳动合同,不能绝对排除劳动关系,劳动法律法规承认非契约劳动关系,亦即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一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

    我认为在确定劳动关系归属时应着重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管理关系这一要素,既从以下几点作综合考虑:

    1、一种持续性的劳动管理过程;

    2、人事档案关系;

    3、有持续的工资关系;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基本满足国家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

    5、有社会保险管理关系 ;

    由于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以上要素不应是同时具备的,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是唯一的,只要具备其中二至三个要素即可认定。

    (二)雇用关系的认定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条定义里可以分析出,雇佣关系有如下特征:

    1、雇佣关系是双方主体为的特定主体,且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期间是不固定、不稳定的,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与偶然性。

    2、雇佣关系是当事人间为劳动力使用权自由的出让与受让的协议关系,故具有平等性;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佣双方之间遂建立起一种指挥与服从的内部管理关系,故又具有隶属性。

    3、雇佣关系双方为一方出卖劳动力商品,一方支付劳动力价格(工资)的对价关系,故具有财产性;劳动行为的提供与受让为专属行为,故又具有人身性。

   (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从主体范围来看,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1994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确定劳动关系主体为境内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它们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而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家庭雇佣保姆、农村承包经营户雇人抢收庄稼等雇佣劳动,因用工一方既不是企业,也不是个体经济组织,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范畴,应按雇佣关系对待。

    2、从主体地位来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须在高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两者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劳动者参加到用人单位中,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且要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人身的依附程度没有前者这般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并且在此关系下的劳动者缺乏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中一员的要素,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3、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来看,劳动关系中,用工一方是生产资料的代表者或所有者,劳动者本身不占有生产资料。而雇佣关系中,雇工一般占有生产资料。

   4、从时间长短来看。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双方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长期,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而雇佣关系则通常是临时、短期的,其与雇主之间体现的纯粹是一种即时清结的法律关系。

   5、从工作性质来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从事的是用人单位日常事务。劳动关系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换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许多权利义务的确定要受到国家干预。比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而雇佣关系,通常是雇主为了处理临时性事务而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比如劳动报酬等内容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的,贯彻的是私法中的“契约自由”精神。

    总的来说,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很复杂的。需要在实际审判中结合各种因数综合判定。

 


责任编辑:李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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