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带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经审理查明,孙某于2013年4月份通过贾某(系孙某的表哥)向王某借2万元钱,约定1年后还款。王某与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由贾某做担保人。如今因孙某生意赔本,未能按期还款,王某遂将贾某及孙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和贾某共同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庭审中贾某承认确有此事,可是贾某说由于担保责任约定不明,不应该由其偿还此款,根据《担保法》规定原告必须首先请求被告孙某偿还此欠款,在孙某不能偿还欠款的情况下才能向其主张权利。后经审判人员调解,孙某和贾某同意共同偿还此笔欠款20 000.00元及利息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