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岭区人民法院
错案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为加强审判工作管理,提高执法水平,杜绝和减少错案的发生,除更审和法律程序及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按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处理外,根据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省、市《各级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错案范围
第一条 本细则所追究的错案,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运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的案件。
第二条 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混淆罪与非罪界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的;
(二)混淆此罪与彼罪的界线,导致量刑严重失当的;
(三)因认定事实和证据错误,导致量刑严重失当的;
(四)对法定加重、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认定失误,导致量刑严重失当的;
第三条 民商事纠纷案件和行政案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对事实和证据认定有错误,混淆是非,而导致裁判显失公正的;
(二)对认定案件性质手运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显失公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错列、漏列诉讼当事人,导致错误裁判,并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调解,严重地损害当事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被再审改判的;
(五)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认定为错案的,
第四条 在审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造成严惩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比照错案追究责任:
(一)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或超越职权擅自受理案件的;
(二)依法应予执行而不予执行或者适用执行措施不当的;
(三)未经批准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
(四)按照缓交、免交、减交的范围,对未经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和对应收诉讼费而未收的;
(五)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六)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七)其它比照错案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上有争议呀因当事人过错导致错案,不属于本细则追究的范围。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六条因事实查证错误或汇报不实导致错案的,由审判人员承担责任。
第七条因执行人员、书记员、法警等人员履行职责错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有关执行员、书记员、法警承担责任。
第八条因院、庭长等行政领导违背法律规定,强令审判人员接受错误意见和导致错案的,由有关领导承担责任。
第九条审判人员独任审理案件,因事实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错误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经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因事实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错案的,由持错误意见的成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导致错案的,由持错误意见的委员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报请上级法院批复的案件,因报送情况不实造成批复、指令错误导致错案的,由报送案件的有关审判人员承担责任。
第三章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对错案责任人,应根据错案的主、客观原因、性质、情节、后果、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一贯表现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等,单独或合并适用下列处罚措施:
(一)责令做书面检查;
(二)在全院通报批评;
(三)行政警告、记过;
(四)因过错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根据具体情节确定赔偿经济损失数额;
(五)免除法职;
(六)降职使用,审判员以上干部报请降为低一格职务,书记员、法警可改做其它辅助性工作;
(七)撤职,行政领导可报请为一般干部;
(八)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
(九)党员干部有上列错案,根据不同性质、情节,除给行政处分外,可并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十)对已查明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打击报复行为,构成违纪或触犯刑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十四条查处错案责任办事机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十五错案线索主要是通过信访、申诉、执法执纪检查和二审、再审及社会监督等途径发现和各审判庭提供,经纪检组审查后认为应立案的,需填立案审批表,报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立案后各审判庭应积极配合纪检组进行调查,并在30日内对被调查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对错案及责任划分的确定由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罚由院党组决定。决定处罚的,由纪检组制作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第十九条被处罚人对案件及责任的认定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申请复议,院审判委员会或党组应在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书后15日内就案件认定和处分问题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承办的案件有追究错案的决定权,上下级人民法院意见不一致的,下级法院可以及时说明情况和理由,上级人民法院仍认为应予追究的,下级人民法院应执行。
第二十一条法院纪检组应建立错案责任档案,同时存入被处罚人的人事档案或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档案,下级法院要将处理结果报上级法院监察室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查处错案责任工作中,有关人员对错案隐匿不报,或阻扰作伪证的,也适用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追究错案责任工作中,涉及干部任免的,按干部管理范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