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岭区人民法院
执纪执法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保证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依法执纪,依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纪检执纪执法行为是指工作人员从事信访调查、执法监察、纠风、案件审理、违反廉政制度调查,以及其他纪检监察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 明知是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擅自与之建立有碍案件查处的私人联系和交往;
(二) 利用执纪执法之便,通过涉嫌违纪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三) 利用执纪执法的职权影响,接受涉嫌违纪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以及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四) 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者涉嫌违纪者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
(五) 利用执纪执法之便,为违纪当事人说情,或干预纪检监察部门正在查处的案件。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利用执纪执法之机,篡改、隐瞒、销毁或伪造证据,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致使应当追究的未被追究,不应追究的而受到错误追究;
(二) 以逼供、诱供等手段获取证据,侵害党员民主权利、合法权益;
(三) 因徇私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故意拖延对信访件的处理或执行调查任务;
(四) 为袒护涉嫌人员,对要求初查的违纪线索不认真调查或者以敷衍态度调查,致使违纪问题得不到查处或纠正;
(五) 对涉案人揭发的违纪线索进行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 截留、贪污、私分、挪用、侵占所收缴或暂予扣留的涉案人的款物;
(七) 未经批准,擅自对有关人员采取纪检监察措施。
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打听、了解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二) 无视保密制度规定,泄露、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
(三) 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内容及领导批示,或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情况和举报材料内容。
第六条 严格信访程序。反映干部违纪问题或部门转来的信访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登记。
第七条 严格办案程序。对领导批转的信访件要作好登记,定期将办理情况进行汇报。需要立案的,应制作《立案呈批表》,按规定报批立案。案件调查终结,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后移送审理。
第八条 严格纠风、执法监察、违反廉政制度检查等纪检监察事项的审批程序。涉及系统的纠风、执法监察事项和违反廉政制度的调查,应经党组领导同意决定。需要立案检查的,按有关程序办理;不予立案的,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党组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