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岭区人民法院
关于法官判后释疑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理解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判后释疑,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在宣判后一年内,针对当事人对裁判提出的疑问,以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为依据,运用法理、情理、事理相结合的方法,说明裁判程序的合法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以使当事人自觉接受法院裁判、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活动。
第三条 判后释疑是主审法官的一项重要职责,应当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文明性原则,注意保守审判秘密,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疑问做耐心细致的解答,不得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敷衍应付。
第四条 为加强法官判后释疑工作的领导,本院成立由副院长王连福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官判后释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官判后释疑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为最大限度地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原案主审法官应当在宣判前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特别是要强化裁判文书的针对性说理,除了针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深入阐述理由外,还应当对证据是否采信、采信理由作深入分析,特别是要抓住诉讼中当事人争议或反复纠缠的突出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努力追求胜败双方都服从和尊重裁判的效果。
第六条 判后释疑主要由原案主审法官进行,必要时庭长也可以安排其他人员释疑。判后释疑主要针对当事人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确定释疑对象。
第七条 宣判时,审判长和原案主审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有关程序问题及法院作出裁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当进行说明,同时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解释方法,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和接受裁判内容。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并在宣判后一年内向合议庭或原案主审法官询问、反映情况和意见的,主要由原案主审法官接待并负责解释和说明,主审法官应当主动和及时做好解释工作,以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第八条 当事人向庭领导、合议庭其他成员或书记员询问、反映情况的,庭领导、合议庭其他成员或书记员应当立即通知或转告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释疑。
院领导、部门领导以及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在接待来访人员或者收到申诉状、问题反映材料等过程中,对属于宣判后一年内对裁判不服的申诉或反映,在进行登记后直接转交或通过有关部门和人员转交原案主审法官接待并释疑,或者通知所在审判庭安排主审法官接待并释疑。
第九条 原案主审法官在接待当事人来访或者函复当事人申诉、反映时,应当全面、详细解释当事人对裁判内容提出的各种疑问,针对当事人申诉理由说明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与合法性,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
第十条 法官释疑除可以采取当面口头方式外,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采取电话、书面、或网上答疑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释疑主要围绕裁判文书,针对焦点问题,融合法理、事理和情理,恰当选择和灵活运用辩证逻辑、经验归纳、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心理疏导等方法,深入浅出,情理交融,可以进一步补充判决理由,可以更为具体和更易于使当事人理解信服,以进一步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力求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但要注意与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的有机统一,不得与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相矛盾。
第十二条 对在释疑过程中发现案件裁判文书有文字表述缺陷、打印错误但又不影响裁判公正性等方面的疏漏,原案主审法官应当虚心接受当事人批评,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当事人讲明该疏漏不影响裁判公正性的理由,说服当事人接受裁判。
第十三条 对在释疑过程中发现裁判已生效案件的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法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原案主审法官应当逐级向庭长和分管院领导汇报,经分管院领导报院长同意后,由立案庭进行复查并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进入再审。
第十四条 法官在释疑过程中,对当事人众多、矛盾尖锐、广受关注并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具备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对可能产生的不安全隐患要提前向庭长和分管院领导汇报,并反馈给相关业务庭和法警队等部门备查,及时做好预案,防止产生影响稳定的突发性事件。在释疑接待方式上,要依照有关规定,选择好时间、地点和人数进行。
第十五条 原案主审法官在判后释疑中,应当同步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应当载明来访当事人基本情况、来访时间、疑问要点、接待法官、释疑内容和当事人信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法官释疑一般掌握在1次左右,但要追求最佳的释疑效果,力求说服当事人接受正确裁判。对不服释疑仍继续上访、申诉的当事人,由立案庭信访部门统一接待,原案主审法官仍应当予以配合。原案承办庭应当及时将释疑情况书面告知立案庭。
第十七条 对复查、审监、执行案件的释疑,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