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档案管理规定
(试 行)
为加强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档案管理,推进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质评档案,是指在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活动中形成的其他载体材料归入相应类别的档案。
第二条 质评档案包括以下四大类:
(一) 案件质量评查档案
1、案件质量定期抽查档案;
2、案件质量重点检查档案;
3、案件质量专项检查档案。
(二)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档案:
1、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规范文件;
2、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计划和总结;
3、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调研材料;
4、质评线索反馈;
5、其他与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有关的材料。
(三)优秀案件评定档案
(四)疑难案件和重大矛盾纠纷评定档案
二、 案件质量评查材料的收集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三条 案件质量定期抽查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 各审判业务部门审结并生效案件清单、评查汇
总表;
(二) 质评调卷通知及移送案件卷宗登记表;
(三) 定期抽查案件评查表;
(四) 所评查案件的裁判文书;
(五) 定期抽查案件评议笔录;
(六) 瑕疵、差错认定情况反馈;
(七) 被认定承担差错责任的案件承办人及其所在业
务庭对差错认定的反馈意见;
(八) 质委会评议材料;
(九) 定期评查情况通报;
(十) 退卷手续;
(十一) 其他需要归入定期抽查档案的材料。
第四条 案件质量重点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 重点检查案件评查汇总表(被二审、再审改判
或发回案件清单);
(二) 重点检查调卷通知及移送案件卷宗登记表;
(三) 重点检查案件评查表;
(四) 各个审理阶段所形成的裁判文书;
(五) 重点检查案件评议笔录;
(六) 瑕疵、差错认定情况反馈;
(七) 被认定承担差错责任的案件,承办人及其所在
业务庭对差错认定的反馈意见;
(八) 质委会评议材料;
(九) 重点检查情况通报;
(十) 其他需要归入重点检查档案的材料。
第五条 案件质量专项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 专项检查案件评查汇总表;
(二) 专项检查调卷通知及移送案件卷宗登记表;
(三) 专项检查案件评查表;
(四) 专项检查案件评议笔录;
(五) 瑕疵、差错认定情况反馈;
(六) 被认定承担差错责任的案件承办人及其所在
业务庭对差错认定的反馈意见;
(七) 质委会评议材料;
(八) 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九) 退卷手续;
(十) 其他需要归入专项检查档案的材料。
第六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档案主要包括有关规
范性文件、通报、总结、表格、制度等的正本及其原稿。
第七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规范文件包括以院发文形式正式出台的质评工作规范、意见、规范质评机构及质评人员的制度规范、工作职责等。
第八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计划和总结统计材料包括质评通报、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相关数据统计材料等。
第九条 质评线索反馈包括按照省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立案庭、办公室、审管办加强案件质评相关信息沟通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定期向审管办反馈违法违纪线索的信息移送表和立案庭、办公室、审管办定期向质评机构反馈的信息表等。
第十条 优秀案件评定档案和疑难案件及重大矛盾纠纷评定档案包括质评办(组)根据质委会的授权对本院优秀案件和疑难案件、重大矛盾纠纷进行评定过程中形成的申报、评审及其审定等材料。
第十一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为短期。
三、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档案制作要求
第十二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档案按下列规定编号:
(一)定期评查档案,(年度)+法院简称+评定字第X X号,如(2005)带评定字第001号;
(二)重点检查档案,(年度)+法院简称+评重字第X X号,如(2005)带评重字第001号;
(三)专项检查档案,(年度)+法院简称+评专字第X X号,如(2005)带评专字第001号;
(四)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档案,(年度)+法院简称+评他字第X X号,如(2005)带评他字第001号;
(五)优秀案件评定档案,(年度)+法院简称+评优字第X X号,如(2005)带评优字第001号;
(六)疑难案件和重大矛盾纠纷评定档案,(年度)+法院简称+评疑字第X X号,如(2005)带评疑字第001号;
第十三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档案材料按照相应文号排列,同一文号内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其中定期抽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质评档案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档案按照行政文书归档的要求,每年归档一次,于次年4月30日前移交本院档案部门。
四、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档案的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质评档案参照行政文书案件归档办法管理,统一归入人民法院档案室。其他案件质量评查档案,归类于法官审判业绩个人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质评档案的借阅须经院领导或审判管理办公室的领导(质评办设在审管办)签字同意。
五、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院质评档案的管理,由审管办、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