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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岭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3-09-13 10:00:03


带岭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规范

(试  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书记员工作,增强书记员的责任意识,提升业务能力,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根据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人员,是审判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应当在审判长和主审法官指挥下,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条  书记员的职业要求是:爱岗敬业,公正廉洁,讲求质效,遵章守纪,保守秘密,遵守司法礼仪。

第三条  书记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法官办理庭前准备工作;

(二)做好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三)校对有关法律文书;

(四)整理、装订卷宗,并按期归档;

(五)完成庭领导、审判长、主审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书记员应当加强与法官的配合和协调,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提升自身的工作水准。

第五条  开庭前应主动查看卷宗,熟悉了解案件的当事人、主要事实、争议焦点,以及一些特定的人名、地名、数字及专业术语。

第六条 书记员应当在开庭前十分钟进入法庭,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案件类别将当事人诉讼称谓牌准确摆放到位;

(二)检查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开启庭审录像(庭后及时关闭);

(三)检查当事人及代理人到庭情况、代理手续是否完备、代理权限是否明确,查明当事人的家庭地址或住所地、联系电话,核对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如旁听人员中有证人的,安排其在庭外等候;

(五)宣布法庭纪律;

(六)要求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七)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并提请开庭。

第七条 书记员在开庭时,应当集中注意力,专注庭审过程,不得做与庭审无关的事情,注意庭审形象。

第八条 听证的案件比照开庭案件的规定。

第九条 笔录是记录审判过程的重要载体,笔录制作的总体要求是:格式规范、内容完整、语言准确、字迹工整。

第十条 笔录除了必须具备时间、地点、主持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当事人名称、签名或捺印等基本要素外,还应当根据各类笔录的特定要求,分别具备以下要素:

(一)庭审笔录应当详细记录下列情况:

     1.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姓名、申请回避权利的情况;

     2.当事人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补充答辩意见,要求调查、鉴定、提供新证据等请求以及法官的表态;

     3.当事人申请回避、撤诉、和解、放弃诉讼请求以及自认等重大事项;

     4.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法官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

     5.法官进行法律释明的情况;

     6.庭审中当事人表情、态度等有助于事实查明的情况;

     7.当事人、旁听人员因违反法庭纪律被训诫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庭审笔录可以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庭审笔录经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查阅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或捺印;拒绝签名的,应当记明情况,由主审法官和书记员签名后附卷。庭审笔录经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审阅后签名。

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可参照庭审笔录的规定。

   (二)合议庭讨论时有不同意见时,少数意见和多数意见均须记入笔录。对主持人归纳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准确、详细记录。列席人员的发言应当记录。

   (三)调解笔录应当客观反映调解过程和各方的调解意见,法官对当事人分别调解时,重点记录当事人对调解方案的表态。

   (四)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被调查人未作回答或用肢体语言表示的,应当据实记载。

   (五)谈话笔录应当记录当事人的来访目的、具体要求、法官进行法律释明及息诉工作情况。

   (六)查封、扣押笔录应当写明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所有人名称、被邀到场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所查封、扣押的财产名称、特征、成色、数量等,并记明保管人或保管单位;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是该笔录的附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查封、扣押财产所有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另一份随查封、扣押财产笔录存卷。

   (七)勘验笔录应当记明勘验的过程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八)宣判笔录应当记明裁判文书名称、案号、宣判内容、对当事人的告知事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意见等。

   (九)现场交换意见笔录是上下级法院之间,或者法院与其他机关之间交换意见、协调工作时的文字记录。现场交换意见笔录应当记录协调意见、协调过程以及最终的协调方案。

第十一条 笔录的补正是书记员记录有遗漏或差错时,应相关陈述人的要求对笔录进行的补充与修正。

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当监督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当事人只能针对自己的陈述提出补正申请,申请补正的内容涉及改变当事人原有意思表示的,书记员应当及时向主审法官报告,由主审法官审核决定。补正处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捺印。

听证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调解笔录、调查笔录、谈话笔录、查封、扣押笔录、宣判笔录的补正,参照庭审笔录补正的规定。

第十二条 庭审笔录经当事人阅读并签字后,书记员应当清点笔录页数,防止笔录遗失。

第十三条 书记员对笔录进行整理后,应当及时交审判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应共同对裁判文书进行校对。

主审法官拟好裁判文书,经核稿人核稿后,交签发人签发。主审法官根据签发稿对裁判文书进行修改后,交书记员校对。书记员应当就修改稿与签发稿是否一致进行校对,如发现需要修改的,可以向主审法官提出建议。校对完毕后,由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在裁判文书签发稿上签名。裁判文书文印后,由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再次进行读校,并逐份检查是否有缺页、漏印,确认无误后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

第十五条 制作和校对裁判文书时,应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一)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二)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应当与法庭查明的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相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应当与其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

   (三)审理经过部分的案由、原审案号、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情况是否准确;

   (四)查明事实部分的关键数字、计量单位以及“原告”、“被告”、“本院”等称谓是否准确,当事人简称是否前后一致;

   (五)主文部分是否准确无误;

   (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或书记员是否发生变更。

    第十六条 书记员和审判人员交接卷宗时应当面清点。书记员应当保管好卷宗,防止遗失。

    第十七条 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立卷。

    第十八条 应当分装正、副卷的严禁将正、副卷内容混装。凡是涉及内部意见等事关审判秘密的材料和不宜向当事人公开材料,应当归入副卷。

    第十九条 案件审结后,主审法官应当捡齐案件材料移交书记员。书记员在整理、装订过程中有疑问的,应当及时征求主审法官的意见。

    第二十条 卷宗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归档。需要继续利用卷宗的,应当先行归档,在办理借卷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书记员在归档前应当将卷宗交主审法官检查并签名,不得自己代签。

    第二十二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进一步对书记员工作提出具体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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