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统计工作规程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加强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5分)。庭室领导重视司法统计工作,将司法统计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司法统计工作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实际困难,每年庭室会议对司法统计工作有具体规划、部署、检查的,得基本分。
二、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报送及时(30分)。严格落实上级院《关于加强司法统计指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规定》的,得基本分。
1、统计人员违反规定随意修改报表数据或其他统计资料的,扣5分。
2、统计数据不符合规定、逻辑关系错误的扣5分。
3、统计数据旧存与未结不符、表间关系错误、级别表与总表汇总数据不一致的扣5分。
4、上报数据失准、失真,对本院司法统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5、司法统计数据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扣除本项全部分值。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市法院报送各类司法统计数据的,每次扣5分。因迟报、漏报、虚报等行为导致不良影响的,扣除本项全部分值。
三、加强司法统计分析(30分)。重视以司法统计数据为重要依据,加强对本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新情况、新问题分析。
1、司法统计分析至少被市院采用4篇,省院采用2篇。起额1篇市级加5分、省级加10分。
2、每年报送市中院6篇,每少一篇扣5分,报送不及时的扣5分,被通报批评的扣10分。
3、司法统计分析应付报送、重复报送的扣5分,经核实确认抄袭的扣10分。
4、认真完成临时数据统计、指定专项调查等工作,上述任务完成不及时的扣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扣10分。上报工作出色,受到市院通报表扬的加5分。
5、司法统计分析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得到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篇加10分。被国家、省、市级核心报刊或司法统计分析专刊采用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
6、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6分、4分和5分、4分、3分。同一分析报告被多家刊物采用或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7、统计分析成果被转化利用形成本院规范性文件的,每篇加5分。被上级院转化利用,形成规范性文件的,加10分。
四、建立健全司法统计数据发布制度(5分)。充分利用网站、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司法统计信息的,得基本分。定期发布统计公报和统计年度、进度数据的,加3分。
五、建立并落实司法统计保密制度(10分)。建立涵盖各司法统计各环节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的,得基本分。未按照上级院《关于司法统计报表上报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的通知》等保密规定的要求,落实保密责任措施,造成泄密事件的,扣除本项全部分值。保密措施不到位,存在泄密隐患的,每处扣5分。
六、本规定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