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质量评查标准及考评实施细则
(试 行)
一、卷宗评查扣分标准(各类案件共同计分标准)
对重点诉讼活动监督评查标准:
1、对妨害诉讼的人员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扣3分;
2、采取强制措施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
3、采取强制措施缺乏必备的证据材料的,扣3分;
4、送达各类强制措施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3分;
5、其他违规情形,视情节扣分。
二、法律文书评查的标准:
1、裁判文书的首部文书名称错误的,扣2分;
2、裁判文书的种类、适用范围、制作内容不符合“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扣2分;
3、诉讼参加人姓名(名称)身份等基本情况表述不规范或错误的,每出现一处扣1分;漏列诉讼参加人的,扣2分;
4、案件来源、审理经过交待不完整的,扣2分;
5、合议庭组成人员与裁判文书署名不一致的,扣2分;
6、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不准确的,扣2分;列举当事人诉辩意见,或归纳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争议焦点不完整的,扣2分;
7、漏引、错引法律条款的,扣2分;
8、裁判理由阐述不当的,扣2分;
9、裁判文书(含调解书)主文表述不准确、不规范的,扣2分;
10、法律文书未写明诉讼费用承担数额的,或诉讼费用分担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11、法律文书中字体、字号、数字、符号、计量单位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每出现一处扣1分;法律文书中语法、标点符号明显错误的,每出现一处扣1分;法律文书中存在错字、漏字或多字,但未导致理解出现偏差的,每出现一处扣1分,导致理解偏差,每处扣2分,因此原因造成涉诉上访等负面影响的,扣5分;
12、法律文书改动部分未盖校对章,尾部未盖核对无异章的,各扣2分;
13、按规定应制作审理报告而没有制作的(无审理报告),扣2分。
14、当事人的主要诉请未作评判的,扣2分;
1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采信与否,未表述或未说明认证理由的,扣2分;
16、裁判说理未针对控(诉)辩双方的理由或争议焦点进行,或对争议事项说理分析不透彻,或不能得出关于当事人行为性质,对方法律责任分担结论的,扣2分;
17、法律文书论理不充分,语句不通顺,用词不得当,格式不规范,文字标点有误有涂改的,扣2分;
三、卷宗质量查评的标准:
1、装订及纸张的规格、尺寸(包括证据的张贴)不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规定要求的,扣2分;
2、正副卷区分不合理的,扣2分;
3、诉讼材料不按目录顺序排列或卷内材料页码重号、漏编页码的,扣2分;
4、必备的诉讼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或应当复制而未复制、应当粘贴而未粘贴的,扣2分;
5、卷宗装订存在页码及目录编写错误、装订顺序不当、遗漏把关责任人签名等情形的,扣2分;
6、卷内缺少备考表、金属物未剔除、卷底未施封或施封未加盖装订人、检验人印章的,扣2分;
7、卷宗材料未做整理、未按顺序编排、不能反映案件审理全过程的,扣2分。
8、正附卷材料混装的,扣2分,造成审判秘密泄露的,加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扣10分;
9、缺少必要的诉讼材料不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的,扣2分;
10、法律文书按法律和本院规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扣2分;
11、卷宗装订不规范,卷内装订顺序不正确,材料不齐全,卷宗封面填写不完整清晰的,扣2分;
12、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卷宗未分正、副卷的,扣3分;
13、案件结案后,卷宗在1个月内未归档,手续不齐全的,扣3分。
卷宗质量考评要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