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质量督查考评标准
一、庭审考评的总体要求
1、考评目标。考核以规范法官庭审行为,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为目标,坚持客观、公正、公平、注重实绩为原则。
2、考评重点。围绕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引导能力、归纳总结能力、评理说法能力、当庭认证能力、程序操作能力、调解说服能力、当庭裁判能力、各审判环节衔接能力、司法礼仪等方面进行评选。
3、考核办法。考官根据具体考核标准采取庭审打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取其平均分,该平均分就是庭审考核的结果,该结果当场公布。具体统计工作由审管办人员负责,考核结果由审管办人员记入绩效考核档案。
4、考核形式。被考核对象由院里根据案件排期情况进行确定,由审管办牵头组织审委会委员进行庭审观摩。
5、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5-100分)、合格(86-94分)、不合格(85分以下)三个档次。庭审考核的结果将记入干警业绩档案之中,并折抵一定分值纳入年终绩效考评。
二、庭审考核的具体内容:
1、看审判意识是否端正,评是否有先入为主或偏听偏信的现象;
2、看当庭陈述是否认真、客观,评是否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
3、看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是否规范细致,客观全面,是否存在走过场或片面性;
4、看辩论阶段控制庭审的能力,评是否能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及辩论过程中法官的应变能力;
5、看调解阶段是否坚持了自愿、合法的原则,评理解、掌握、运用着重调解原则的程度;
6、看法官的仪表风貌,评审判作风是否端正,严谨;
7、看合议庭(独任审判)适用“控辩式”、“辩论式”庭审方式的能力、水平及庭审各环节的衔接程度,评是否做到了各环节庭审衔接自然、顺畅及驾驭庭审的熟练程度。
三、庭审考评的记分标准:50分
1、未按排期开庭的日期准时开庭或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排期开庭时间的,扣2分;
2、人民陪审员或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坐庭,法官、书记员不按规定着装的,扣2分;
3、不按规定使用法槌的,扣2分;
4、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未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理由的,扣2分;
5、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处理不当的,扣2分;
6、不向当事人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宣读法庭纪律的,扣2分;
7、审判人员(含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在庭审过程中有打电话或接听电话的情况,扣2分;
8、开庭时,如果审判员无特殊原因,没有按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到法庭开庭(包括迟到),一次扣案件承办人2分。
9、在庭审过程中有审判庭内不断响起电话铃声或其他大声喧哗情况,而审判人员不加制止的情况,扣2分;
10、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或当事人之间发生冲突情况的,扣2分;
11、开庭审理和法庭调查的案件不符合诉辩式庭审规范,庭审程序混乱的,扣5分;
12、庭审过程中,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问题没有归纳和归纳不准确的,扣5分;
13、未经质证即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扣5分;
14、庭审、听证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的,扣5分;
15、庭审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被告人未按指印的,扣5分;
16、在未宣布休庭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含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有离开审判庭停止审理的情况;或有当事人离开审判庭,而审判人员不加制止的情况,扣5分;
17、其他不规范情况,视情节扣分。
四、庭审考评的否决要件
庭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未着审判服开庭的;
2、当庭与当事人争吵的;
3、饮酒后开庭的;
4、未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庭审中剥夺当事人正当诉讼权利的;
6、庭审中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7、庭审中漏查案件事实的;
8、强行调解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的;
9、适用法律错误的;
10、出现其他严重错误或失误的。
在组织实施庭审考评时,要认真参照《庭审质量监督考评实施办法》中提出的原则要求,全面考量审判人员的庭审质量和水平,认真填写《庭审(听证)技能考评登记表》并及时纳入法官业绩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