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规程
(试 行)
为了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促进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制度的有序运转,切实发挥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的作用,根据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以下简称质评工作)是
通过对本院审结生效并已归档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考评检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界定案件差错并认定差错责任,遴选优秀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从而强化案件内部质量监督,促进案件质量提高的审判管理工作。
第二条 院设立案件质量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质委会)与审判委员会合署办公,并设立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以下简称质评组),作为质评机构。质评工作机构对院长和院审判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同时接受院审判质量领导小组的指导。
第三条 质委会是案件质量监督评查领导机构,讨论决定质评工作中下列重大事项:
(一)认定案件差错;
(二)确定案件差错责任及其承担;
(三)评定优秀案件和基本合格、不合格案件等次;
(四)评定优秀裁判文书;
(五)复议业务庭或承办人对评定结论提出的异议;
(六)总结、指导全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
(七)研究决定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质委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根据质评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质委会会议认定差错性质、差错责任以及案件质量等次的,应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并经出席成员半数以上讨论通过,其中所涉及业务庭质委会委员必须出席。
第五条 质评组为质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具体工作。其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具体案件的评查,提出初步意见;
(二)认定法律文书等属应知应会内容的差错及其他形式
要件的差错,并确定责任承担;
(三)决定案件的合格等次;
(四)负责评查结果的汇总、通报和报送工作;
(五)具体负责检查、指导全院质评工作。
质评组的工作纳入审管办的日常工作及岗位目标管理。
第六条 质评组对需提交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质评事项,应及时上报质委会。质委会在接到质评组提交的意见后应及时启动讨论程序,作出决定。
二、评查案件的确定与移交
第七条 定期抽查案件按月进行。
每名法官全年接受定期抽查案件的比例不得少于当年审结并生效案件数的25%,该25%为抽查比例底线。年审结案件数不足10件的法官年抽查案件数不低于2件。
每月抽查案件的数量,由质评组根据各业务庭和每名法官实际审结的案件数具体确定。
第八条 立案庭应于每月30日前将各业务庭审结并生效的案件,以庭为单位制作清单交质评组,作为质评组确定定期抽查案件范围的依据。
质评组应于每月初前确定各业务庭和每名法官被抽查的案件,并制作清单提交各业务庭。
定期抽查案件原则上从应归档案件中确定,必要时也可以在未到归档期的案件中确定。
第九条 各业务庭接到评查通知后应于3日内做好抽查案件的归档、调取和自查工作,并将抽查案件卷宗(随卷附送两份裁判文书)移送质评。质评组完成评查后,将卷宗退回相关庭室。
第十条 重点检查案件实行逐件评查。该类案件不包括在应被定期抽查的案件总数之内。
第十一条 重点检查案件的确定与移交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上级法院审结退回的二审或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
的案件,由立案庭统一归口登记。立案庭应于每月30日前制作清单一份提交质评组,并同时将卷宗移送质评组。质评组完成评查后,将卷宗退回立案庭。其中属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2日内将卷宗移送质评组,质评组应在一周内完成对原审案件的初评,并立即将卷宗退回立案庭登记立案。发回重审案件审结后,相关业务庭应于5日内将重审案卷提交质评组,由质评组结合重审裁判结果作出正式评查结论。
(二)审监庭再审改判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移送质评的,
应于每月30日前制作清单一份提交质评组,并同时将卷宗移送质评组。质评组完成评查后,将卷宗退回审监庭。
(三)院领导指定质评组评查的案件,由质评组根据院
领导指示评查的书面批示,在3日内通知相关业务庭,相关业务庭应在5日内调齐卷宗材料后移送质评。质评组完成评查后,卷宗由质评组退回相关业务庭。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不定期举行,由质评组根据院领导、质委会的要求或视情况另行组织安排。
质评组确定专项检查案件范围后,将清单直接提交给相关业务庭,相关业务庭应在3日内调齐卷宗后移送质评。质评组完成评查后,将卷宗退回相关业务庭。
第十三条 质评组按照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要求分别建立质评案件登记台账。质评组接受及退还质评案件卷宗,由质评组和相关部门交接人员在台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确认卷宗交接无误。
三、质评组评查程序
第十四条 质评组收到质评案件卷宗后,由质评组组长确定案件具体评查人,并由评查人在质评案件登记台账上签收案件卷宗。
第十五条 评查人进行案件评查时,应认真审阅卷宗材料,对照各项评查标准,提出案件评查初步意见。评查人对案件评查结论,应制作书面评查意见,提交质评组评议。
第十六条 质评组实行集体评议原则。评议方式比照案件审理合议规则进行。质评组评议案件应制作质评评议笔录,准确记录案件评查情况,以备查考。
第十七条 案件评查结论需提交质委会研究决定的,质评组评查人应当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在评查过程中,质评组为准确把握和评估案件质量需要,可以向有关业务庭或承办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对于拟评定为优秀案件的,应当向院信访部门了解有关申诉、信访情况。
第十九条 定期抽查的案件,质评组一般应于收到案件卷宗后一周内完成评查工作,若因案情较为复杂或其他原因,难以在规定内结束评查工作的,应由评查人提出申请报院领导批准延长评查时间。
四、案件差错及差错责任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案件差错性质和差错责任承担,按照《带岭区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评查人认为被定期抽查的案件存在差错的,应当对差错性质及差错责任的认定提出初步意见,经质评组讨论后,提交质委会或审委会研究决定。
重点检查案件无论是否有差错,评查人均须逐案提出初步意见,经质评组讨论后,提交质委会或审委会研究决定。
质评组在评查案件提交质委会或审委会之前,应正式听取相关业务庭以及原承办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质委会对差错性质或者责任认定产生重大分歧或差错严重、责任重大的,应报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质委会认定案件存在差错责任后,由评查组填写《差错责任反馈表》,交责任人及其所在的业务庭。责任人或业务庭如有异议,应在5日内向质委会提出书面异议,质委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或报审委会讨论决定。如责任人或业务庭无正当理由在5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应视为对质委会认定的差错责任没有异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法律文书等属应知应会内容以及其他形式要件的差错及责任认定,质评组全体成员意见一致的,可以直接作出评查结论及处理意见。但属于严重差错性质的,应当提交质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评查中发现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由质委会报院党组研究决定是否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案件质量等次和优秀裁判文书评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合格案件由质评组负责评定。
评查人经评查认为案件属于基本合格案件合格等次的,应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质评组讨论决定。质评组认定合格案件,需经全体成员绝大多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不合格案件、基本合格案件、优秀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疑难案件和重大案件由质委会负责评定。
质评组对需提交质委会评定的以上案件,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质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经质委会研究评定为优秀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的,应在本院局域网公示7日。如有异议,由质委会进行复议。
六、质评结果的确认、汇总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评查结论由质评组作出的,由质评组组长在评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评查结论由质委会作出的,由质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在评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案件评查结论作出后,质评组应逐人汇总填写《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登记表》、逐案填写《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检查情况登记表》,于下个月5日前报政工科归入法官审判业绩档案。
第三十一条 质评组应按月汇总质评数据,按季进行质评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质评通报由质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质评组每月出一期审判管理通报,每半年出一期案件质量专题报告,每年至少两次开展全院性指标点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审判态势专项分析并及时提交报告。
质评通报和质评报告刊登于院《审判管理工作简报》和院局域网。
第三十二条 质评组在评查过程中发现个案审理及裁判文书存在的一般性差错或瑕疵,应及时向业务庭反馈,便于其改进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质评组在评查过程中发现审判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典型案件、同类型案件执法尺度不一以及其他突出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质委会处理。
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典型错误和主要问题,由质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不定期进行点评或者讲评。
第三十四条 质评组对本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及经验材料应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被上级院刊发采用的,在绩效考评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类评查登记表、评查人书面评查意见、质评组评议笔录、质委会讨论记录、反馈意见等材料应存质评组备查,并在本评查年度结束后统一装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3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院质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