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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岭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

发布时间:2013-09-13 09:52:10


带岭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统一评查尺度,提高案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和上级院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标准。

案件评查的基本要求是:以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为目标,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基本要求落实审理(执行)的全过程。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恰当,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正,审理(执行)效率高,社会效果好,裁判文书及诉讼档案规范。

案件质量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各类案件质量评定实行百分制,并根据案件质量情况扣分或加分,各类案件的基准分为100分,得分95分以上并经评查认为案件处理取得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可以评为优秀案件;得分在85分以上的可以评为合格案件;得分在75分以上不足85分的,评定为基本合格案件,得分不足75分的,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一、立案案件质量评分标准:100分

(一)立案工作(70分)

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的;或无重大特殊情形而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或对不予受理的案件,未依法裁定的,扣10分;

2、对立案材料审查不认真,出现不属于我院管辖而在我院立案的,对责任人和庭长每件扣5分,导致当事人上访的,扣责任人和庭长各10分;

3、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但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扣2分;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变更情况的,扣3分;

4、诉讼参加人的手续不完备的,扣2分;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审查不当的,扣2分;

5、申请执行人不具备申请执行资格的,扣3分;

6、立案登记表、案件移送表、流程管理信息表等,应当填写而未填写的,扣2分;

7、案由、案号不规范、不完整的,扣2分;

8、未经庭长、主管院长同意而私自更改案号的,扣2分;

9、诉讼标的确定不准确的,扣2分;

10、违反诉讼收费管理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诉讼费收、减、缓、免等手续不全的,扣3分;

11、由立案庭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等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分;法律文书漏送当事人的,扣2分;

12、立案庭负责上诉案件的移送,迟延移送上诉案件的,扣2分;

13、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扣3分;对案外人关于诉前保全的异议未审查、答复的,扣5分;

14、立案人员擅离职守,导致当事人投诉的,一次扣责任人2分;

15、确定开庭时间后未公告的,扣2分;

16、立案审查的各个环节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每出现一处扣2分;

17、立案人员因工作态度不好,导致当事人上访的,一次扣责任人3分;

18、诉讼费(包括执行费)应收应缴及时到位的得5分。各部门当年诉讼费收费金额(不包含院里或院领导寻找的案源的诉讼费收缴)与去年同期相比,每增加1000元加0.5分。

(二)信访工作(30分)

1、做好涉法涉诉案件的登记、分类、分流、处理、督办、统计、归档、回访等工作,并建立工作制度和台帐,上述环节每少一项扣2分;

2、认真办理涉诉初信初访案件,准确登记信访人的自然情况、真实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集体访、越级访及所涉及案件情况等信息,上述环节每少一项扣2分;

3、对初信访登记后15日内作出处理,并在20日内予以回复,回复必须采取书面(或格式)形式,每件回复要登记在案或者有底据留存。上述环节每少一项扣2分。

4、对重点涉诉信访案件及时登记交办,交办要逐案注明案件来源、交办要求、包案领导和包案责任人。并确定专人负责登记、转办、督办、立卷、归档、上报、通报等工作。实行全线跟踪管理。上述工作环节每少一项扣2分;

5、对于集体访或上访人情绪激动易引发其它进一步上访等案件,未立即通知相关庭室接谈的,扣3分;

6、初信由原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处理。初访由立案庭协同原审判业务部门承办人或指定人员接待。经处理仍不息访的,由原审判业务部门作出书面处理意见转立案庭作为重信重访案件处理,原审判业务部门应协助立案庭做好相关工作。接待处理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引发不良影响的各扣3分;

7、在处理重信重访中,要认真研究分析当事人诉求,审查原审裁判文书,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同时,要协调配合有关庭室和部门做好善后工作。上述工作要有登记、有记录、有反馈,否则扣2分;

8、搞好信访信息统计分析,充分反映本院涉诉信访的动态、趁势、重点和案件类型,每月至少一次将有关情况通报本院领导和有关庭室,否则扣3分;

9、建立上访老户工作档案,落实责任人,并按要求逐级上报。档案材料应包括:原审、再审或复查的有关法律文书;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再次复查情况,案情综合报告;有关该老户上访、闹访、遣返及息诉教育等情况的工作记录;与有关部门协商、会办情况等。上述环节每少一项扣2分;

10、对上访老户案件进行甄别。由立案庭指定专人,调取案件卷宗进行审查,并形成甄别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案件情况。基本事实、判决结果、申诉理由和要求、复查情况;(2)上访情况。时间、地点、方式,特别是非法上访、暴力上访的行为等;(3)处理意见、处理结果以及息诉教育情况。上述情况每少一项扣2分;

11、制定年度上访老户工作计划、方案排出时间表,逐案具体研究和落实工作措施。确定当年减少和消化上访老户的最高目标和最低目标。上述工作少一项扣2分;

12、认真完成上级院或本院交办督办的案件。接到交办函后,应及时复查或认真做好息诉教育工作,并按照交办函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复查及息诉工作情况,未及时完成交办任务的每件次扣5分。

二、民商事、行政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一)程序操作(60分)

1、诉讼主体不正确,遗漏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当事人的,扣1分;

2、诉讼参加人手续不完备的,扣1分;代理资格、权限审查不当的,扣1分;其他诉讼材料填写不完整的,一处扣1分;

3、错列、漏列当事人或滥列第三人的,扣2分;

4、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理由的,扣1分;

5、采取诉讼保全手续不完备的,扣1分;对案外人关于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的异议未审查、答复的,扣2分;

6、延期审理事项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过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扣2分;

7、中止等不计入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的,扣2分;

8、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进行复查(息诉)听证或听诉的案件,未听证或听诉的,扣2分;

9、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但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扣1分;

10、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评议笔录不完整,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有关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确认证据,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述的,扣2分,但拟以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除外;

11、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报告内容不详实,未能充分反映案件办理情况,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12、证据未经过当庭出示辩认、质证和对无异议的证据未当庭认证的,扣2分;

13、庭审未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笔录不规范,审判长或审判员对庭审笔录未审阅、签名的,扣1分;

14、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案,超期或审限变更不符合法定情形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扣1分,变更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的,扣1分;

15、案件处理虽然正确,但未做判后答疑,引发涉法上访的,扣3分。

16、裁定撤诉、中止、终结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17、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扣押、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使用,未经过审批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18、案件审结无审理报告,未能真实反映案件审理情况,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19、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各环节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每处扣2分;

20、私自制作法律文书或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违背合议结果、审委会决定的,扣10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21、严重违反诉讼法关于回避、开庭审理、缺席判决,审判组织、当事人权利保障,以及其他程序方面的规定,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或再审的,扣5分;

22、适用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扣2分;

23、违反塑及力原则适用法律的,扣2分;

24、应适用特别法而适用普通法,或者应适用上位法,而适用下位法,或者应适用后法,而适用前法的,扣2分;

25、案件结案后未按规定期限报表或移交卷宗至下一环节的,扣1分;

26、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五日内未报审管办评查,承办人未写出改判、发回情况说明的,扣1分。

(二)实体处理(40分)

1、结案案由不准确,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楚,法律关系不明确,是非责任不分明的,每处扣2分;

2、引用法律条款不正确、漏用或错用的,扣2分;

3、当事人诉讼请求漏审、漏判的,扣2分;

4、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明显错误的,扣2分;

5、诉讼证据材料应注明提供人而未注明的,扣1分;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扣2分;

6、证据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7、部分事实认定不当,但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影响不大的,扣2分;

8、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明显矛盾的,扣3分;

9、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妨碍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的事实查证不清楚的,扣3分;

  10、对债的性质认定或适用归责原则不准确的,扣2分;

  11、对违约金、赔偿金等数额的定量分析、确定不准确的,扣2分;

  12、本诉与反诉未正确合并审理,漏审、漏判本诉或反诉请求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判决,导致判决结果部分错误的,扣2分;

  13、诉讼费用分担不符合收费标准或分担不合理,计算不准确的,扣2分;

14、一般材料缺项的扣1分,重要材料缺项的,扣2分;

15、调解不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的,扣2分;

16、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出现明显错误的,扣3分;

17、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否准予执行裁定错误的,扣3分;

18、因下列原因而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或再审改判的情况,原审法官不承担差错责任:

  (1)依法官通常的认知水准,对案件关键证据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的;

  (2)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向二审或再审法院提供新证据的;

  (3)由于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调整引起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4)由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5)存在其他可不承担差错责任的情形的。

19、审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①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深入分析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案件评议认真,合议庭内发挥好的,加2分;

②诉讼过程中能做到便民利民,合理引导当事人诉讼,通过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等方式化解矛盾,体现承办法官良好工作作风的,加3分;

③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诉讼纠纷,促成当事人调解、和解,并当场履行到位的,加5分;

20、其他实体明显处理不当的酌情扣分。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评查标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院颁统一标准。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参照适用普通程序民事案件有关标准执行。

三、刑事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一)程序操作(60分)

1、案件受理或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2、诉讼参加人手续不完备的,扣1分;代理资格、权限审查不当的,扣1分;其他诉讼材料填写不完整的,一处扣1分;

3、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理由的,扣1分;

4、依法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未通知的或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未指定的,各扣1分;依法3日前通知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未通知的,扣1分;

5、应通知、指定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未通知或指定的,扣1分;

6、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决定逮捕或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3分;

7、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但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扣1分;

8、延期审理事项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过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扣2分;

9、中止等不计入审限的原因消失,不及时恢复审理的,扣2分;

10、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公诉机关起诉的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扣2分;

11、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案,超期或审限变更不符合法定情形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扣1分,变更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限的,扣1分;

12、变更强制措施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扣2分;

13、庭审未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笔录不规范,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对庭审笔录未审阅、签名的,扣1分;

14、证据未经过当庭出示辩认、质证和对无异议的证据未当庭认证的,扣2分;

15、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评议笔录不完整,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有关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确认证据,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述的,扣2分,但拟以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除外;

16、案件审结无审理报告,未能真实反映案件审理情况,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17、私自制作法律文书或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违背合议结果、审委会决定的,扣10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18、严重违反诉讼法关于回避、开庭审理、缺席判决,审判组织、当事人权利保障,以及其他程序方面的规定,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或再审的,扣5分;

19、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五日内未报审管办评查,承办人未写出改判、发回情况说明的,扣1分。

   20、刑事案件审理的各环节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一处扣2分;

21、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报告内容不详实,未能充分反映案件办理情况,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22、裁定撤诉、中止诉讼、终结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23、适用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扣2分;

24、违反塑及力原则适用法律的,扣2分;

25、应适用特别法而适用普通法,或者应适用上位法,而适用下位法,或者应适用后,而适用前法的,扣2分;

26、案件结案后未按规定期限报表或移交卷宗至下一环节的,扣1分;

27、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五日内未报审管办,承办人三日内未写出改判、发回重审情况说明的,扣1分。

(二)实体处理(40分)

1、结案案由不准确,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楚的,每处扣2分;

2、引用法律条款不准确,漏用或错用的,扣2分;

3、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减轻、从轻情节认定有据,在量刑时未得到体现的,扣2分;

4、证据不充分,证据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5、量刑虽在法定幅度内,但明显有畸重或畸轻现象的,扣5分;

6、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7、定罪不准,主刑或附加刑适用不当,包括适用免于刑事处罚、缓刑不符合条件,或适用数罪并罚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8、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但不影响定罪量刑或附带民事责任承担的,扣2分;

9、引用法律明显不当,影响定罪量刑或附带民事责任承担的,扣5分;

  10、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定罪正确,但案件量刑不当并被改判的,扣3分;

  11、采纳的辩护意见和被采信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12、漏判附加刑的,扣5分;

   13、诉讼材料、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的,一处扣1分;

14、一般材料缺项的扣1分,重要材料缺项的扣2分。

15、追缴或责令退赔财产,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本人财产,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不当的,扣2分;

16、依法罚款罚金履行到位的得5分,与去年同期相比,累计罚款罚金金额每提高万元,给予适当的加分。

17、刑庭审判员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判处被告人实刑(拘、管、缓、免除外)并附带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如果结案时将判决罚金或没收财产及时执行到位的,给予适当的加分。

18、审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①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深入分析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案件评议认真,合议庭内发挥好的,加2分;

②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做到便民利民,合理引导当事人诉讼,通过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等方式化解矛盾,体现承办法官良好工作作风的,加3分;

③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诉讼纠纷,促成当事人调解、和解,并当场履行到位的,加5分;

19、因下列原因而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或再审改判的情况,原审法官不承担差错责任:

  (1)依法官通常的认知水准,对案件关键证据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的;

  (2)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向二审或再审法院提供新证据的;

  (3)由于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调整引起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4)由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5)存在其他可不承担差错责任的情形的。

20、其他实体明显处理不当的酌情扣分。

(三)刑事自诉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100分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扣5分;

2、未按法律规定在法定期内送达法律文书,手续不齐全的,扣2分;

3、执行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笔录、记录不完整的,扣2分;

4、变更被执行人没有裁定书的或变更被执行主体没有相应证据的,各扣5分;

5、应该做好执行前各项准备工作而没做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

6、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手续不完备的,扣5分;

7、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把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扣5分;

8、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或参与分配时,违反分配顺序或分配比例的,扣3分;

9、无正当理由拖延发还执行款物的,扣3分;

10、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3分;

11、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当事人可分割财产的,扣5分;

12、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财产的,扣5分;

13、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解除执行措施的,扣5分;

14、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不执行,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扣5分;

15、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或案外人,或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的,扣5分;

16、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扣5分;

17、应当委托执行的案件,未办理委托执行手续或异地执行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扣3分;

18、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未经合议庭,或应报经院长批准而未报的,扣5分;

19、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未依法审查和处理的,或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未依法作出处理的,扣3分;

20、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未依法作出处理的,扣3分;

21、行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捺印的,扣2分;

  22、违反执行款物交接管理规定的,扣5分;

  23、中止执行、扣除执限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

  24、终结执行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

  25、执行和解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

26、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或未经依法批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的,扣5分;

  五、审判监督案件

评查标准:申诉和再审案件的操作程序按照“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再审案件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审判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其案件评查标准分别参照民商、刑事、行政案件评查标准执行。

六、各审判业务庭扣分实施标准(含审监庭、刑庭、民庭、行政庭)100分

1、审监庭对更审改判案件审查过程中,提交审判委员会确定为错案的,扣负责签发裁判文书的庭长和主管院长各15分,扣合议庭成员5分;被确定为质量差错案件的,扣负责签发裁判文书的庭长和主管院长各10分,扣案件主审人10分,扣合议庭成员5分。

如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被上级法院确定为错案或质量差错案件,对发表错误意见的审委会委员给

予相应的扣分。

上级组织实施的司法大检查,查出的错案、质量差错案件,参照此规定进行扣分。

2、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如果属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一次扣承办人10分;

3、案件被检察机关抗诉,且抗诉理由成立,最终被改判的,每件扣承办人10分。

4、审判员应严格遵守立案庭的案件排期时间,如无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庭的,一次扣案件承办人3分。

5、审判员要严格掌握二次开庭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审判工作流程管理的规定,如有随意更改开庭日期或故意延长第二次开庭时间的,每次扣承办人2分。

6、开庭后久拖不决,超过审限的;对没有经过主管院长批准,擅自将简易案件变更为普通案件的,扣承办人10分。

7、案件承办人由于工作不认真,疏忽大意,导致法律文书出现错误,引起当事人上访的严重后果,除了扣承办人10分外,对负有间接责任的合议庭成员及庭长、主管副院长给予相应的扣分。

8、各业务庭每月上报审管办的结案案号与实际卷宗案号不相符的,一件扣责任人5分。

9、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办理缓交诉讼费,因审判人员督办不利导致当事人不交纳的,由承办人全额垫付,并在目标管理考评中扣5分。

本标准未尽事宜,根据考评实际需要另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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