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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认账、法院判决偿还借款

  发布时间:2014-03-21 15:55:38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李某欠款8000元。

    2011年10月16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杨某借款8000元,并于2012年11月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赖账不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和签名本身无异议,但提出该借条是在原告胁迫下所写,但被告还没有提供相应的胁迫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有借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以该借条系原告强迫所写,但提供不出证据,对其辩解不予支持。我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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