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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 离婚后也要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14-03-21 15:54:48


    近日,带岭区法院对一起债权人吴某状告已经离婚的张某、孙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二被告对夫妻存续期间的10000.00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孙某于2008年10月结婚,在2012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2010年3月,张某向债权人吴某赊欠10000.00余元。到期后,吴某多次向张某催要欠款未果。吴某将陈某及其前妻孙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

    经审理查明,张某在与孙某婚姻存续期间向吴某赊10000.00余元,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二被告于2012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外债务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二被告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孙女士可以在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其前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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