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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沙鸭”生态修复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06-11 16:22:49


“秋沙鸭”生态修复计划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共建“司法服务+生态修复”全链条治理模式,创新生态修复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秋沙鸭”生态修复计划是以生态修复为导向,构建“法院+自然保护区+行政机关”协同治理的全链条生态司法保护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箐山县辖区内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生态修复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秋沙鸭”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法院院长任组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设立生态修复专家库,聘请生态学、林学等领域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六条 在凉水自然保护区设立巡回生态法庭,负责涉生态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生态损害评估机制:

(一)案件审理前需进行生态损害评估;

(二)评估结果作为量刑和赔偿依据;

(三)制定差异化修复方案。

第八条 创新生态修复方式:

(一)原地修复;

(二)异地修复;

(三)替代性修复;

(四)劳务代偿;

(五)碳汇补偿。

第九条 建立修复效果评估制度,由生态修复专家对修复效果进行科学评估。

第四章 程序规范

第十条 案件受理:

(一)设立生态案件专门窗口;

(二)实行“绿标”案件标识管理;

(三)建立快速立案通道。

第十一条 审理执行:

(一)推行“三审合一”审理模式;

(二)建立修复执行令制度;

(三)实行修复过程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验收评估:

(一)建立联合验收机制;

(二)实行修复效果跟踪监测;

(三)建立修复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人才培养,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十四条 设立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保障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 加强法院与相关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大箐山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箐山县人民法院

                 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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