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的借条,纸张怎么这么新?”大箐山县人民法院王蕊法官反复翻看着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材料,心生疑问。把借条挪到阳光下,连借款人、担保人的指纹都“闪闪发光”。事出反常必有妖。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王蕊没有轻易的下结论,而是经过反复调查确认,揭开了原告恣意仿造证据,企图获取法庭支持,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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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原告吴某一纸诉状,将被告王某夫妇及王某的妹妹诉至大箐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提供了借款合同一份、借条三份。吴某称与王某夫妇系朋友关系,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保证还款无忧,由王某的妹妹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王某的儿子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名,借条中约定如到期不还款,由担保人共同还款,落款时间为2021年的5月9日、5月25日和6月20日。
6月3日,三名被告人均以工作繁忙为理由,经法庭同意网上开庭。在法庭调查环节,被告王某的妹妹坚称,自己2021年一直都在外地照顾孩子,根本没有时间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虽然被告口头提出要求鉴定,但是称因工作太忙,没有时间提供鉴定申请。对于手印“闪闪发光”的疑问,原告声称系签订合同的时候家里没有印泥,用口红代替。虽然用口红代替印泥捺印的情况在民间经常出现,但是原告表述的合同签订地点与时间多次出现矛盾,证据可信度存在重大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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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王蕊在庭审过程中,主动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诚实地完成举证。休庭后,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对民事诉讼中关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予以释明。被告吴某终于承认,起诉过程中提供的一份借款合同、三张借条均系仿造!原告将借条和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仿造为“借款人”,并且为了规避借条诉讼时效,降低担保人不担责的诉讼风险,把借条日期延后,将借条和借款合同末页上的手印、签名,通过彩色复印到仿造借据上的事实。在法官的督促下,原告吴某将原始借条和借款合同提交到法庭。
7月24日,吴某因仿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大箐山县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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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大箐山县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省法院“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贯彻“五牢记、五融合”要求,坚持能动履职,以“如我在诉”的情怀和意识,落实“四化四解四到位”要求,奋力“三争”晋先,全力答好新时代人民司法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