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首页机构设置法院新闻审判绩效司法公开法院执行文化建设专题报道法官园地预算公开决算公开

 

大箐山县人民法院审判业绩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30 15:01:50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大箐山县人民法院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黑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黑龙江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业绩档案的目的,是通过收集、整理、汇总反映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审判业绩情况的原始材料,将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的审判业绩情况客观、真实、全面进行记载,为客观、公正评价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业绩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建立业绩档案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完整、客观真实;

(二)简便易行、实事求是;

(三)建以致用、严格保密。

第四条 业绩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个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历、审判职务、审判岗位等。

(二)法官审理案件情况。包括《大箐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审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有关考核指标情况等。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情况。包括《大箐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审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有关考核指标情况等。

(三)被最高人民法院选用的指导性案例情况以及被省法院选用的参考性案例情况。具体区分为执笔撰写、参与撰写、修改定稿等情况。

(四)撰写调研文章、授课情况。

(五)业务奖励情况。包括优秀庭审、合议、裁判文书及其他业务奖励。

(六)结合办案发出的司法建议情况。

(七)责任追究情况。包括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违反审判伦理追究及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因个人责任被追偿的情况等。

(八)其他审判业绩情况。

业绩档案原则上应当装入证明上述情况的原始材料,原始材料不适宜装入的,可以装入复印件或者其他载体。

第五条 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业绩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业绩档案按一人一档建立,并由专门部门统一保管。专门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文件的收集、整理、归类、填报以及电子档案的日常维护更新工作。各业务部门上交材料前,应当由部门领导负责审核把关。

第六条 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和书记员在本院内不再从事审判工作的,业绩档案由政工部门存档。

第七条 业绩档案文件按本规则第四条的顺序排列。

第八条 业绩档案除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部门、审管办、纪检监察、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可以查看外,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看或修改。

第九条 业绩档案的材料由各审判执行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汇总,于年末司法统计截止日前报业绩档案管理专门部门,由专门部门统一装入档案。

第十条 每年年终负责管理业绩档案的专门部门要将业绩档案中反映的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业绩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通报政工部门,作为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考核、晋级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箐山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