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箐山县人民法院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则
为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质量,全面落实司法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各级法院对本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上级法院组织或指定下级法院对已终结审判程序的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审理程序、法律适用、裁判文书等方面进行的质量检查和评定。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可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等形式开展。根据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案件质量常规评查工作,同时,根据上级法院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专项工作。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发回重审、改判和重大涉诉信访等重点案件的评查工作。
第二章 评查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三条 本院指定审判管理部门在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同时,从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审判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中选任兼职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第四条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库,建立专职和兼职案件质量评查人员信息档案,加强对案件质量评查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人员承担以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职责:
(一)提出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包括目标、任务、评查范围、方法步骤、工作要求等;
(二)按本规则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开展质量评查工作;
(三)向审判委员会报告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并提出评查意见;
(四)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制发评查通报;
(五)按本规则要求开展评查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人员负责具体案件质量的评查工作。
兼职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可以在本院选任,也可以从退休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工作者中聘任,同时,建立支持兼职评查人员开展评查工作的制度。
第七条 适用程序为普通程序的已审结案件评查应当组成合议庭,形成评议笔录并制作评查报告。评查结论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签名,评查结论应当依据充分,意见明确。
第八条 评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评查规则,确保评查结果客观、公正。
评查人员应当严守评查纪律,不得泄露所评查案件的保密事项、评查讨论内容和尚未公开的评查结果。
第九条 评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评查案件的原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发人或其近亲属;
(二)是被评查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
(三)与评查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三章 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第十条 下列案件为常规评查案件:
(一)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提审改判、指令再审的案件;
(二)发回重审、提起再审、指令(定)再审后被维持的案件;
(三)无正当理由超法定审(执)期限的案件。
第十一条 下列案件为重点评查案件:
(一)党委、人大、上级法院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复查或督办的案件;
(二)中央、省委巡视组反馈、督办的信访案件;
(三)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或已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当事人坚持长期申诉、上访的案件;
(五)其他应当评查的案件。
第十二条 专项评查是指根据本院或上级法院要求,就某一专门性问题或者某一类、某一范围案件进行的评查。
第四章 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第十三条 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的评查结论分为以下情形:
(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评定为质量合格案件;
(二)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影响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不需要启动审判、执行监督程序纠正的案件,应认定为一般瑕疵案件;
(三)重要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裁判结果正确性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文书制作存在重大瑕疵,违背公平正义的;法律适用虽然正确,但裁判结果显失公平或量刑畸轻、畸重的,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或启动审判、执行监督程序依法纠正的案件,应认定为重大瑕疵案件;
(四)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导致裁判和执行行为确有错误,应当启动审判、执行监督程序依法纠正的,应认定为错误案件。
第十四条 案件被改判的,一般应认定为错误案件。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瑕疵案件: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二)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三)其他因为理解、认识等原因导致案件被改判的情形。
案件虽然被改判,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合格案件:
(一)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二)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三)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四)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五)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裁判文书评查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评查是指对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通知书等各类裁判文书制作质量进行审查评价,其中,裁判和调解内容的可执行性,是评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制作应当遵循最高法院裁判文书样式和省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性意见,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结构合理、格式规范、要素齐备;
(二) 叙述清楚、逻辑严密、繁简适当;
(三) 焦点准确、论证透彻、层次分明;
(四) 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完整、语言规范流畅、标点符号正确。
第六章 评查程序
第十七条 本院指定审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审管办)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常规评查案件,由审管办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及本院年度工作计划对已结案件组织评查。
第十八条 改判案件、发回重审案件、指令(定)再审案件、提审案件、超法定审理(执行)期限案件等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由审管办在网上提取。
第十九条 上级法院改判案件,发回重审案件、指令(定)再审案件,本院审结后改判的,审管办应当在调齐全部卷宗后三日内指定评查法官对被改判的案件开始评查。
第二十条 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审结后改判的,被改判的案件是本院审理的,本院审管办应当在调齐全部卷宗后三日内对被改判的案件开展评查。
第二十一条 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已由上级法院进行评查的,办理案件的下级法院不再组织评查。
第二十二条 超法定审(执)期限的案件,审管办应当在调齐全部卷宗后三日内开始评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规则第十二条五至八项规定的案件,分别由负责部门三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审管办,审管办应当在调齐全部卷宗后三日内开始评查。
第二十四条 评查案件应当自开始评查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评查工作,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院领导审批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第十条所列常规评查案件,评查法官提出评查意见,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所评案件属于合格案件、一般瑕疵案件的,评议后即可结案;属于重大瑕疵案件、错误案件需要纠正的,应当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指令再审、提审或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重点评查案件,由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核后,形成案件专报或评查报告,向交办案件的相关部门报告。经评查认为案件存在问题需要纠正的,应当指令再审、提审或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七章 评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各类案件的质量经评查人员、评查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作出评查结论后,实行内部通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同类案件执法不统一的问题,应当由审管办与有关审判、执行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所涉审判人员应当立即整改,符合启动再审条件的案件,按照程序处理;评查的信访案件结论为无理访,符合信访报备的,按照程序报备。
第三十一条 案件的评查报告等装入法官业绩档案,依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审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作为对法官审判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查中发现反映法官在审判、执行中有不作为、乱作为等纪律作风问题,或者当事人反映相关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经主管院领导审签同意后,将相关线索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评查案件卷宗,各类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评查报告、合议笔录、有关反馈意见书、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等记录均存档备查,在年度评查结束后统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