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施教”警示教育作用,牢固树立拒腐防变底线意识,7月27日上午,大箐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丁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伊春森工带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大箐山县税务局等单位公职人员旁听案件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案件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丁某在担任南岔粮库出纳员期间,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5000余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共计3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准确把握庭审节奏和重点,有序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整个庭审过程严谨规范、井然有序。鉴于案情复杂,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法官寄语:
丁某挪用公款典型案例表明,原本前途大好的年轻干部,却在成长的过程中价值观扭曲、权力观错位,在金钱的漩涡中失去方向,不仅给党和国家造成损失,更毁了自己的一生。与其他年龄段干部的腐化堕落相比,年轻干部的“早节”失守更加令人叹息、引人警醒。广大年轻干部要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强化纪法观念,把好用权“方向盘”,系好廉洁“安全带”,努力成为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材。
法条链接:
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