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个人为了牟取私利
非法将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等
账户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时
可能已经成为电信诈骗等犯罪的“帮凶”
那么将承担什么处罚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在一QQ群内添加一名好友“暴富”(另案处理),“暴富”向刘某承诺提供银行卡洗钱成功后可以给其报酬。2022年3月29日,刘某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向其上线“暴富”提供了6张银行卡进行跑分,其中,刘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刘某1名下中国交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朱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吴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当日,该6张银行卡分别进账流水人民币3万元,流入电信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8万元,刘某将诈骗资金转账到“暴富”提供的银行卡号,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其中,被害人大箐山县带岭镇居民刘某2被骗资金人民币6万元转入刘某出租的银行卡中。被告人刘某的非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出租“实名不实人”的手机卡、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很可能被用于开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成为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媒介,变成犯罪分子用于赃款转移的工具。该种犯罪行为不仅涉案金额巨大,还往往难以追查,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损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如今“断卡行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该行动对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黑灰产业链条亦是出重拳、下重手。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切莫贪小便宜,而吃大亏,更不要成为诈骗分子销赃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