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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箐山县人民法院:保护生态资源 惩治非法狩猎犯罪

发布时间:2023-06-08 16:51:46






提到野生动物

大部分人首先想到

大熊猫、老虎等这些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其实在我们身边还有很多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但由于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

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时有发生

    6月8日,大箐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由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与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同时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简介

    2022年12月8日,被告刘某到朗乡林业局南沟林场上山采割刺五加杆,发现有兔子脚印,遂产生套野兔的想法,于是使用自制猎捕工具,布置在野兔行走的路径上。12月10日,刘某上山发现该陷阱套住一只灰色野兔,后带回家中,放于自家冰柜储藏。经鉴定机构鉴定,涉案野兔为东北兔,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价格认定,该野兔价值80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审判人员有序推进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民事侵权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量刑、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被告人刘某表示认罪悔罪,同意公益诉讼请求。经七人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赔偿受损野生动物资源赔偿金80元,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病毒的天然储存库,捕杀野生动物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对生物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都带来了重重隐患。法院希望通过依法惩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犯罪,革除交易、猎捕野生动物的陋习,助力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承担起维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实现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有效司法保护,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家园。该案也警示当地群众,每一个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同时还要承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

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斑鸠、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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